家电网-HEA.CN报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此前双方已结算并履行的费用中均有盖章附件作为必要条件、也未举证费用核销后还需何种材料才可达成付款条件,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促销费用320万余元。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广州信荔美贸易有限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信荔美贸易诉称,其与飞利浦签订经销商协议及补充协议,自2018年1月至起诉之日,飞利浦已拖欠其促销费用、代垫的促销员工资、返利费等合计905万余元。飞利浦擅自向实体零售渠道发出错误信息,导致实体零售渠道误以为原、被告已解除协议,故拒绝与原告结款。被告飞利浦公司辩称,双方没有达成垫付费用的合意,信荔美贸易在其系统中账余总额为194万余元,原告主张费用应充分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此前双方已结算并履行的费用中均有盖章附件作为必要条件、也未举证费用核销后还需何种材料才可达成付款条件,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促销费用320万余元。被告自认原告在被告系统中账余总额为194万余元,故应向原告支付系统账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飞利浦公司向原告支付促销费用及系统账余合计5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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